| 1.問:役男經體位判定以後,如因病傷致體位發生變化時,應如何申請改判體位? |
| 答:應檢具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除精神科外,不受理三總或其他軍醫院診斷書,向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複檢,經兵役處審符規定者洽送軍醫院實施專科複檢後,再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
| 2.問:役男有何種情形才可申請緩徵? |
答: (1)役男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取得正式學籍之在校學生於入學註冊前,向區公所申請發給「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於註冊時交學校辦理緩徵申請。 (2)役男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可以申請緩徵。 |
| 3.問:辦理歸鄉報到應檢具那些證件? |
| 答:應攜帶服役單位所發離營證件(退伍令、停役令)及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一份,本人及召集通報人印章、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等 證明文件。 |
| 4.問:如何申請役男短期出境? |
答: (1)十九歲之年役男由役男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攜帶役男護照,身分證,印章及家長身分證、印章(如由家屬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亦需備委身分證、印章)。 (2)二十歲之年以上之在學役男乃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也可至境管局申請。 (3)二十歲之年以上之未在學役男除毋須家長之身分證、印章外,餘與(一)同。 |
| 5.問:役男因獨子或家庭經濟狀況困難者,可否免當兵? |
答: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常備兵役,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充兵役,並非免當兵申請: (1)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點現值以下。 (2) 役男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3) 役男家屬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4)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或替代役作戰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附註:役男申請補充兵役,應於抽籤後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若役男辦理在學緩徵,則於緩徵原因消滅後提出申請。 |
| 如有疑問請逕電洽服務人員。電話:02-24579121-401至404 |